43743-4、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省安全监管部门决定依法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提出听证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前通知该企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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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