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个月
1年
2年
3年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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