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
8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36小时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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