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 )等相关信息。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
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
安全防护措施说明
公安机开具的合法用途证明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