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地方民政部门承担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已享有工伤保险的,无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