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经验收合格后,经()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煤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