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日内,将其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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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三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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