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在7日内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查认定为仍不合格,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该企业
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认定为仍不合格,对过该企业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在15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判定合格后,对该企业的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
在3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判定合格后,对该企业的事故隐患不需进行核销,立即同意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