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四水集团是一家专门从事基础设施研发与建造、房地产开发及进出口业务的公司,1996年11月21日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2014年8月8日,四水集团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四水集团一系列违规问题被披露出来。

(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四水集团监事刘某同时担任F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的配偶李某担任H贸易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2年度,四水集团与F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6 712万元,与H贸易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金额87 306万元;2013年度,四水集团与H贸易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15 395万元。这些关联交易均超过3 000万元且超过四水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这些交易属于应当在年报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四水集团均未在这两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

(2)违规在关联公司间进行频繁的资金拆借,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四水集团无视证监会关于禁止上市公司之间资金相互拆借的有关规定,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向关联公司H贸易公司、F公司拆借和垫付资金6笔,共27 250万元。

(3)通过派发高额工资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四水集团近年来效益很不佳,连续多年没有分红,公司股价也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然而,2011~2013年,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公司高管人数分别为17名、19名和16名,合计从公司领走1 317万元、1 436万元和1447万元薪酬,均超过同期四水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水平。

(4)连续多年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购房借款。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四水集团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购房借款金额达到61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相关规定。

(5)利用上市公司信用为关联公司进行大量违规担保。四水集团2011~2014年为公司高管所属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分别为0.91亿元、5.2亿元、5.6亿元、7.7亿元。公司管理层将四水集团当作融资工具,为自己所属公司解决资金需求。一旦这些巨额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四水集团就必须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四水集团管理层频繁的违规行为,导致四水集团的发展陷入举步维艰的地步。公司2011~2014年的经营状况不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出现连续大额亏损的状况。公司连续多年资产负债率高达70%以上,且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相差无几,财务风险很大。四水集团的每股收益连续多年走低,远低于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反映四水集团股东的获利水平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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