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2019年4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戊公司与丁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绒布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面料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之日起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迟延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

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的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拒绝,理由是: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历年真题
资料下载

注册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