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东方公司应收光明公司账款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200万元,因光明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东方公司于2×21610日与光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合同签订日东方公司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为1700万元。东方公司同意光明公司以处置组抵偿上述债务,处置组中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库存商品、一台机器设备及一笔短期借款,合同签订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400万元、420万元、980万元和200万元。

2×21630日,东方公司和光明公司办理完成处置组转让手续,双方解除债权债务关系。该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90万元(成本为38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10万元),公允价值为41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设备的账面价值900万元(原价为10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短期借款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200万元。假定东方公司取得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与光明公司相同,东方公司和光明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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