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再次接受培训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暂停执业活动三年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可在试用一年
参见《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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