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正确
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理解】核心原则:让违约方承担价格变动的不利后果
具体规则:
正常交付期内: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卖方违约(逾期交付):
u价格上涨→按原价(卖方损失上涨收益)
u价格下降→按新价(卖方承担下降损失)
买方违约(逾期提取/付款):
l价格上涨→按新价(买方承担上涨成本)
l价格下降→按原价(买方失去下降优惠)
记忆要点:违约方总是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价格变动后果,体现了"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