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北京市某陶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700万元,营业外收入0.8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417万元(不含税),各项税费及附加2.3万元。 (3) 产品销售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1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2万元),财务费用32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交付年息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该企业201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A
12.00万元
B
17.00万元
C
11.25万元
D
16.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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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B
解析
税前可扣除业务招待费=700×5‰=3.5万元 【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5=8.5万元 税前可扣除利息支出=200×5%=1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0=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0.8)-417-2.3-50-160+8.5-32+20=68万元 应纳税额=68×25%=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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