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条件》(2009)的通用条件规定,工程变更按下列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可用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并加以修正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由监理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发包人执行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监理人批准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