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设计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公司成立以来,除取得设计收入外,未取得其他收入。2021年4月,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14万元。甲公司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则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为( )。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银行存款 30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银行存款 30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
银行存款 30000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甲公司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4-10=4(万元),大于零,且大于加计抵减额1万元(10×10%),因此可全额抵减,甲公司实际应纳税额=4-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