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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十四)(点击免费获取完整版)

环球网校·2022-03-20 18:20:01浏览15 收藏1
摘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环球网校安评师频道为大家带来《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十四)(点击免费获取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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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便利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运用单位供应牢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刚好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举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安全评价师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环球网校安全评价师考试频道整理发布“安评师需掌握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系列文章,帮助各位考生备战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点击了解2022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大纲、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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