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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通知,明确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9-01 14:01:51浏览62 收藏6
摘要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本轮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药店可以“免配”执业药师的政策。环球网校执业药师频道带来通知内容。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而辽宁在今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本轮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药店可以“免配”执业药师,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代替的政策。辽宁省药监局解释指出,针对在乡镇农村地区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不利于提升药学服务质量等意见予以采纳,重新修订了《通知》。

下面是通知内容: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原则上,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从业药师的使用管理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辽药监告〔2020〕57号)要求执行。

对建立并有效运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探索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工作。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门店,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管理、合理指导用药等执业药师职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各地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职尽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依法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推动执业药师发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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