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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等)业务开始办理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2021-03-05 13:34:05浏览517 收藏206
摘要 近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等)业务开始办理,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具体详情,请一级造价师相关考生悉知。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审批服务业务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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