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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税师:速查12月新规事关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业务、医保转移跨省通办……

环球网校·2021-12-03 11:21:18浏览12 收藏6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提示考生“速查12月新规事关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业务、医保转移跨省通办……”以下介绍了12月新规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不知不觉中,新的一月已然翻开篇章,同时,在全国各地,一批新规也已悄悄走进了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哪些新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

港澳:在香港可办理深圳社保业务近日,“港澳居民参保专项宣传季暨深港跨境社保服务通启动仪式”在广东省深圳市举办。自12月2日起,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不用入境深圳,就可在中国银行香港地区指定网点申请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这是深圳市首次将社保办理线下服务渠道跨境延伸至香港地区,香港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优质、高效、便利的深圳社保服务。

浙江:新增、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十一项行政许可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含部分子项或许可情形)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

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农业农村部根据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将发布公告或发送证书、批件。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医保转移接续跨省通办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来看: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均可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且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办理。此外,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在待遇衔接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四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二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

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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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是薪税师:速查12月新规事关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业务、医保转移跨省通办……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薪税师二级报考指南等资料,点击“免费下载”按钮后即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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