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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0):保证责任

环球网校·2019-05-07 14:57:09浏览34 收藏3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20):保证责任”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 承担: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原保证范围内承担
例外: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债权转让
债务转移 承担: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同意=同意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部分=不再承担该部分保证责任

(2)主合同内容变更

保证人 同意 未同意
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 按变更后的 减轻债务:按减轻后
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履行期限变动 按变更后的 按原期限
新贷还旧贷 承担新贷 不承担,除非前后系同一保证人

3.保证期间

起点 一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宽限期满开始
长度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提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提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4.保证的诉讼时效

(1)起算点

一般保证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 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一般保证 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 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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