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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票的保证

环球网校·2019-03-12 16:17:22浏览46 收藏4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内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票的保证”本文主要讲述汇票记载事项、效力等内容。

【考点三】汇票的保证★

记载事项 ①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②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③未记载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④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不构成票据上的保证,而是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的担保)
效力 ①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②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③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同步练习题: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A、表明“保证”的字样

B、被保证人的名称

C、保证日期

D、保证人签章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三项: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小编温馨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经济法》考点讲义,请考生使用如下按钮,“点击免费下载”点击后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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