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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

环球网校·2019-02-12 10:09:40浏览68 收藏20
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本文主要分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等内容,希望考生在备考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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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九】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双方为合伙关系)
合营方式 股权式合营 契约式合营
权力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
 
现金出资 ①外方一般只能以外币出资。
②也可以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实物、工业
产权、专有
技术  
作价由中外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方评定。
外方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且:
(1)实物出资的条件:
①生产所必需;
②作价不高于同类实物国际市场价格。
(2)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其他权利 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

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

C.合资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办理

D.总经理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C

【解析】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选项A错误;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可以是合伙企业,选项B错误;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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