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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师考试初级财税讲义第六章第二节

环球网校·2018-07-12 13:49:49浏览66 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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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节 消费税制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表现为(1)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 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2)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 调节的办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对消费品双层次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5、消费税 具有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消费税的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卷烟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收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2)卷烟由于按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无同牌号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无同牌号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税率: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无法确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无法确定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4)对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是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是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分别采用从量和从价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额,包装物销售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款的组成部分,应缴纳消费税。

特殊规定:

(1)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⑦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⑧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⑨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⑩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⑾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它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有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指的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

【注意】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11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准予从应纳 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采用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适用的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 000支150元)

六、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直接出口应纳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二)由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给予退税。

(三)税额的减征 对 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四)若干具体规定

1、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自2009年,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资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它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征税消费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税消费税。

3、绝缘油类不征收消费税。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的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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