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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环球网校·2018-03-23 15:03:25浏览79 收藏23
摘要 环球网校分享“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2018年城乡规划师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城乡规划师考试频道!

1.适用范围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

(1)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城市供水设施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供电设施

(7)城市通信设施

(8)城市消防设施

(9)城市防洪设施

(10)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4.规划编制与调整

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划定城市黄线的原则:(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2)控制范围界定清晰;(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城市黄线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应当组织老师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5.蓝线内用地控制

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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