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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环球网校·2018-03-07 14:03:55浏览83 收藏41
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将于3月10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希望大家认真复习基础知识,积极备考;具体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内容如下: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有关决议的有(  )。

  A.公司合并的决议

  B.公司分立的决议

  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D.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答案】ABC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特定事项作出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下列属于该特定事项的有(  )。

  A.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B.公司合并、分立的

  C.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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