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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基础学习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公示催告”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内容。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公示催告
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及效力
①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③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④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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