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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考点:放弃免税权相关规定

环球网校·2018-01-16 13:09:35浏览25 收藏7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考点:放弃免税权相关规定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重要考试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做好复习工作,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考点:放弃免税权相关规定”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重要考试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做好复习工作,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考点:放弃免税权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放弃免税权相关规定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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