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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

|0·2015-04-07 15:27: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

 编辑推荐: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辅导知识点汇总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祝考生学习愉快。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

  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注册税务师应是精通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熟练进行实务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素质和工作技能。

  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保证执业准入控制的基本前提。

时间

适用范围

8年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6年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4年

(1)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年

(1)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1年

(1)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2)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3)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1.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不是先复议再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1)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即个人必须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2)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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