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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新)

|0·2014-12-23 13:29:2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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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新)

  晋人社职字[2013]1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为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研究制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对考试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考试以当年的考试报名文件为准。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管理:

  1、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人员,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只要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3个科目的考试即可;

  2、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应专业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

  第十条 报考人员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按照考试报名通知的要求进行报名。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可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自助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的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省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规范的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名义或以参与建造师工作的有关老师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考务工作(包括命题、审题)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晋人职字[2005]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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