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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0·2014-01-06 11:20:4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经营管理》第四章收益性物业价值评估知识点,相关内容已经整理更新,详细内容点击查看。

特别推荐:2014物业管理师《物业经营管理》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一组与政府对价格管制或干预的程度有关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房地产价格方面,例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可见,从政府对价格管制或干预的程度来划分,可将房地产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如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成本价就属于政府定价。

  政府对价格的干预,还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是试图规定一个对物业可以收取的最高价格;最低限价又称最低保护价,是试图规定一个对物业可以收取的最低价格。政府对价格的干预还有规定成本构成或利润率等,如规定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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