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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解析: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

|0·2013-09-04 10:59: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解析: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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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

  1.会计师事务所免责事由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解释】其中第(1)至(3)项的抗辩理由是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不实报告中没有过错,第(4)、(5)项依据的理由大体是不实报告与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之间没有关系。

  2.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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