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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诉讼时效

|0·2013-07-19 08:49:10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期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2011年单选题)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

  A.买卖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解析】选项ABD: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12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权利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本题中,权利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 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4)诉讼时效的中止(2007年单选题)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解释】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5)诉讼时效的中断(2010年多选题)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1?单选题】甲于2009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10年3月22日

  B.2010年3月27日

  C.2011年3月22日

  D.2011年3月27日

  【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8日~2010年3月27日。

  【例题2?单选题】2010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

  B.自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25日

  C.自2010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D.自2010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5月6日~2011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至2011年5月25日。

  5.判决和执行(★★)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3)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链接】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2008年多选题)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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