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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辅导之学生与教师(2)

|0·2011-02-22 23:20:39浏览0 收藏0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社会地位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一般由社会规范、法律和习俗限定。学生的社会地位属于学生的权利问题。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从道义上讲,青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从法律角度讲,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也可以这样理解: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人们对学生身份的确认,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意义。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未满18岁的公民均称为未成年人,未成年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享有特别的保护权;从社会角度看,学生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存在,他既不是不承担任何社会义务的婴幼儿,也不是以职业劳动与社会进行交换的成人,他们是介于婴幼儿与成人之间的“半”社会成员。这一点正是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的,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儿童的健康和生存发展为重)、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都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无歧视原则(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誉、政治主张等影响)。

  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的法律权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身份:我国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有三个层次:国家公民;未成年的公民;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全面表述为: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法律地位:作为公民,享有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作为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同时有义务接受教育和相关管理。

  (二)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的教育年限,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学习权指学生有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的权利。

  公正评价权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重要的权利。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学校和国家在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方权面负有重要责任。

  (2)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因此人身权受到特别的保护。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的保护外,还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身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人身自由权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人格尊严权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保留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保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的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保有凭借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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