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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三十八)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6.4  竣工验收管理

  16.4.1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16.4.2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16.4.3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16.4.4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设备技术说明书。

  4  设计变更通知书。

  5  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  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16.4.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  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16.4.6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16.4.7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6.4.8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I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16.4.9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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