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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伤类案例分析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制鞋厂封闭员工宿舍出口案 

  【案情】 
  某制鞋厂是一家私营企业 ,有从业人员100多人。鞋厂老板为了所谓" 安全 原因",将员工宿舍的窗户全部用铁条封上,并且每天晚上职工休息后,都让人用一把大领将宿舍的门从外面反锁。一天晚上,一名女工用电热水器烧水,由于白天过度疲劳,水未烧开该女工就睡着了。热水器子烧后造成电路短路起火。由于宿舍内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工人惊醒后想逃生,但窗户封死,大门从外面反锁,根本无路可逃,致使80多名工人全部被烧死,其中绝大部分是年仅20岁左右的打工妹。大火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 合同 ,要求"工伤自理"。

  【评析】 
   这种"生死 合同 ",以"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 合同 ,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 合同 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 安全 生产法》的规定。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大都是采取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是平等协商的结果。该案中的个体砖厂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理,与陈某签订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协议,显然是一种"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因此,陈某既可直接向砖厂所有人王某请求赔偿,也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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