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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物权法复习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物

  2、物权的分类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物权可作如下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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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例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 )由法律直接规定。

  A、内容 B、种类

  C、争议解决方式 D、救济请求权的提出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法定原则。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由法律直接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提示: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物权法》第l06条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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