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专项规划
农业专项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一地,三域,十个专项”的规划需要进行规划环评。“一地(土地),三域(区域、海域、流域)”,十个专项中指导性规划,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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