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厂电工张某,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十多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 )
失火罪
玩忽职守罪
破坏集体生产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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