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故意杀人
意外事件
过失杀人
不构成犯罪
孙某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富有特定的义务,而这种特定义务的来源之一就是自己的先期行为使某一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此时行为人在可能的情况下便负有义务消除此危险,否则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就构成不作为犯罪。本案中孙某的行为使一6岁的小孩处于危险状态,孙某在能够消除这种危险的情况下却没有实施消除危险的行为,致使小孩被野兽咬伤致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