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 )。
15%
10%
5%
1%
城镇弹性发展区
(2)边界初划。
在与城镇集中建设区充分衔接、关联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城镇弹性发展区,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5%,其中现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的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0%,现状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收缩城镇及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显著超标的城镇,应进一步收紧弹性发展区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