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
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