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教材修订)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为( )。
50%
75%
100%
120%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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